假货的界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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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通常所说的“假货”,一般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,也可以说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。
在行政执法机关办理“假货”案件时,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由此可见,“假货”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。
在公安机关办理“假货”刑事案件时,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 【假冒注册商标罪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第二百一十四条 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由此可见,“假货”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。